名下無故多了一條違法犯罪記錄,派出所認定不存在違法犯罪行為,“記錄”卻無法消除——
“真讓這條‘違法犯罪記錄’傷著了”
就業、升學、出國時,市民往往被要求提交一份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。然而,近日,市民齊先生(化名)、張先生先后向本報輿論監督熱線反映:自己名下無故多了一條違法犯罪記錄,派出所均認定告知當事人不存在違法犯罪行為,但面對當事人清除記錄的要求,派出所民警卻表示“無能為力”。“這不僅給我們就業帶來了麻煩,也背負了不必要的心理壓力。”一位市民對此表示。
最近,家住即墨區大信鎮的齊先生(化名)向記者介紹了他的經歷:8月下旬,他入職即墨區一家大型果品交易企業,公司要求出具個人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。當他在青島公安的“互聯網+民生警務平臺”提交個人信息后,查詢申請被退回。無奈之下,他前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大信鎮普東派出所詢問原因。民警查詢后告知,他名下有一條違法犯罪記錄——未辦理暫住證。
“2010年3月,我在市北區洛陽路工作過。因為不懂相關政策,第一年沒有辦理暫住證。不過,接下來的幾年都辦過。”齊先生介紹說,“普東派出所民警告訴我,‘未辦理暫住證’不屬于違法犯罪記錄的范疇,建議我詢問當年錄入這條違法犯罪信息的派出所。”
身背“違法犯罪記錄”不是小事,齊先生立即通過114查詢到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洛陽路派出所的電話。民警了解情況后表示,信息錄入系統后沒辦法更改。齊先生追問為何出現這種情況,民警回答說,當時可能是系統問題錯錄為違法犯罪記錄。對齊先生提出的消除這條記錄的要求,民警表示無法消除記錄,建議撥打市政務服務熱線12345。
“取消不掉這條違法犯罪記錄,就像一個抹不掉的污點,會影響以后的工作生活。”齊先生非常苦惱,“撥打市政務服務熱線12345后,截至目前也沒有相關部門給我回復。”
就齊先生遇到的問題,記者致電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洛陽路派出所。民警對此表示:“僅僅因為沒有辦理暫住證,不屬于違法犯罪。”
記者追問:“這個違法犯罪記錄取消不掉,永遠留在檔案當中?”
民警說:“是這樣。”
記者詢問:“那么,這條違法犯罪記錄如何撤銷?”
民警說:“派出所沒辦法取消,而且也沒有取消記錄的權限。”
近日,市民張先生同樣因為一條不構成違法犯罪的“違法犯罪記錄”而發愁——入職時,物業公司人事部門查到了一條“違法犯罪記錄”,由此擋住了他的求職路。
今年4月,張先生在萬科桃花源小區的物業公司找了一份日常維修的工作。7月初,公司人事部門通知他,公司總部在調查新員工背景時,檢索到他有一條“違法犯罪記錄”,大概內容是他2002年在樓山路聚眾鬧事。按照公司總部的要求,如果張先生不能撤銷這條違法犯罪記錄,就無法跟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務合同。
張先生前往附近的派出所,被告知確實有類似的“記錄”,民警讓他聯系市公安局李滄分局樓山派出所處理。7月15日,張先生到市公安局李滄分局樓山派出所查詢,民警確認有這條“記錄”存在,但不認為這是“違法犯罪記錄”,也無法為張先生撤銷。
張先生回憶說,2002年自己還是一名技校的學生。當時父親被一輛出租車給撞了,他找出租車司機理論,產生了糾紛,被民警帶去了派出所。“到了派出所,被詢問情況后,既沒有被拘留,也沒有被處罰,當天就出來了,為什么會留下這樣一條‘違法犯罪記錄’?”張先生對此提出質疑。
這條“聚眾鬧事”的記錄究竟從何而來?記者聯系了市公安局李滄分局樓山派出所,民警確認張先生并沒有因為2002年的糾紛而被處罰。這條記錄是民警當時填寫的公安內部資料,記錄上雖然有“聚眾鬧事”字樣,但只是調查張先生的理由,不是認定的處罰結果。雖然被上傳到公安網絡,但并不是“違法犯罪記錄”。
記者問:“既然是公安內部資料,入職公司怎么能查到?”民警對此表示“不得而知”。建議張先生到派出所開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,提交給入職公司。
記者繼續追問:“可以作為違法犯罪記錄被查詢到,會對個人的生活造成很大影響,公安部門是否有糾錯程序,可以撤銷記錄,幫助他消除影響?”民警表示,這條記錄是2002年被民警輸入在“老系統”里的,現在這個系統已經不再使用,里面的記錄不能更改,也不能撤銷。
“消除違法犯罪記錄需要層層批準,派出所上報分局,分局上報市局,市局上報省廳,有可能還需要上報公安部才能撤掉,程序麻煩,周期也會比較長。我們將張先生的情況上報了市公安局李滄分局,但被李滄分局駁回了。”這位民警說。
因為這條違法犯罪記錄的存在,物業公司對派出所后來開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并不認可,張先生最終無奈離職。張先生說:“真讓這條‘違法犯罪記錄’傷著了,我擔心以后還會影響求職。”
記者從我市公安部門了解到,受過行政處罰但沒有被刑事處罰的市民,有可能無法開出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,但可以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。目前我市公安部門開具的主要是無犯罪記錄證明。
記者在青島市政務網看到,2017年曾有網友詢問,被拘留過的人員可以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嗎?市公安局回復稱:曾經被行政拘留過的人員,應視為有違法犯罪記錄。現在大家所說的公民犯罪記錄是指公安機關記錄、保存的以下犯罪信息: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、死刑(緩期執行)、罰金、沒收財產、剝奪政治權利等刑事處罰決定;已構成犯罪,因犯罪情節輕微,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事處罰的生效判決。如果最終處罰結果在以上所列情形內就視為有犯罪記錄。反之,則可以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。
此外,在青島政務網,公安部門也給出一份有關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數據:2018年,辦理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約15萬份,其中97%用于就業,約14.6萬份,4000份用于出國境。
□青島日報/觀海新聞記者 邱 正
記者點評
認錯容易,糾錯難?
平白無故地背負了莫須有的“違法犯罪記錄”,已經夠讓人惱火了。相關部門“認錯容易糾錯難”,無疑是火上澆油。
人非圣賢孰能無過,但糾錯不該如此之難。失誤操作已傷及無辜群眾,責任部門理應想方設法及時糾錯,避免繼續讓受害人“背鍋”。
違法犯罪記錄并非“小事”,消除流程必然是層層把關、謹慎處理。但是,相關部門的“誤操作”卻讓無辜者長期“蒙冤”,于情于理于法都難以說通。建立一個嚴謹、規范的糾錯機制,盡可能為受害人消除影響、彌補損失,將錯誤錄入的烏龍事件“扼殺”在搖籃里,還受害人以清白,這是違法犯罪記錄管理部門應有的擔當與責任。